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名!
【案 由】开设赌场罪。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某某(绰号罗丽),女,1985年3月19日生,户籍地: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xx村xx号。曾因赌博于2012年5月2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因赌博于2016年10月1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处以行政拘留三日。
被告人唐某某(绰号光头),男,1976年5月1日生,户籍地:湖北省黄冈市浠水县xx村。曾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0年1月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
被告人王某(绰号眼镜),男,1980年1月9日生,户籍地: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xx镇。
被告人冉某某(绰号水货),男,1973年12月5日生,户籍地:重庆市梁平县新盛镇xx村xx号。曾因赌博于2010年5月2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赌博于2015年10月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处以行政拘留三日。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2年2月6日生,户籍地:河南省鲁山县熊背乡xx村。
被告人林某某,女,1989年9月24日生,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江宁镇xx村xx号。
被告人何某某,女,1981年9月7日生,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xx乡xx号。
被告人张某某(绰号小飞),男,1989年6月8日生,户籍地:河南省封丘县潘店镇xx村xx号。曾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9月2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2年1月13日刑满释放。因犯抢劫罪,于2013年4月22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5年12月16日刑满释放。2016年7月8日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告人林萌某,男,1984年2月8日生,户籍地:河南省鲁山县让河乡xx村xx号。
被告人胡某某,女,1974年2月6日生,户籍地:广东省紫金县黄塘镇xx号。
上述十名被告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3月26日被羁押,于2017年3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5月4日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被告人周某某(绰号黄毛),男,1983年9月23日生,户籍地:河南省洞口县石江镇xx村xx号。曾因赌博于2012年11月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因赌博于2014年1月1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3月26日因患病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7月4日由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某某、周某某、唐某某、王某、冉某某、周银某(在逃,另案处理)、谢某某、林某某、何某某、张某某、林萌某、胡某某在深圳市龙华区福城街道悦兴围xx路xx号办公室对面房间开设赌场供人赌博进行牟利。该赌场以"赌三公"的形式招揽赌客进行赌博,且分工严密,其中:被告人谢某某出于朋友关系将其一间办公室为其他被告人提供赌博场地(未占股份、也未分红);被告人罗某某、唐某某、王某、冉某某、周银伟系该赌场股东,负责管理和组织赌局,并在赌场中坐门子(比如按照赌三公,大吃小,发四门牌,坐门子的就是负责翻牌的人,赌客可以在这四门牌上任意选择进行下注);被告人何某某也参与坐门子;被告人周某某负责发牌和抽水;被告人林某某负责招揽赌客参与赌博;被告人张某某负责望风;被告人胡某某、林萌某负责保管水钱。2017年3月26日18时许,民警接举报后到上址现场抓获被告人罗某某、周某某、唐某某、王某、冉某某、谢某某、林某某、何某某、张某某、林萌某、胡某某以及参赌人员共34人,现场缴获赌资人民币59250元及赌具扑克牌牌1副。
被告人罗某某、周某某、唐某某、王某、冉某某、谢某某、林某某、何某某、张某某、林萌某、胡某某均承认控罪,对指控的事实及证据无异议,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辩称:
1、在本案中,被告人王某犯罪情节较轻;
2、被告人王某伍犯罪前科,一直表现良好;
3、被告人王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希望法庭能从轻处罚。
【争议焦点】
上述被告人是否能从轻处罚?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罗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缴纳)。
二、被告人唐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缴纳)。
三、被告人王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缴纳)。
四、被告人冉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缴纳)。
五、被告人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缴纳)。
六、被告人周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缴纳)。
七、被告人谢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缴纳)。
八、被告人林萌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缴纳)。
九、被告人胡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缴纳)。
十、被告人林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缴纳)。
十一、被告人何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缴纳)。
十二、缴获的赌资、赌具,依次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扣押的钥匙一把,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案例评析】
本案中,被告人罗某某、周某某、唐某某、王某、冉某某、谢某某、林某某、何某某、张某某、林萌某、胡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张某某是累犯,且有一次抢劫犯罪前科、一次行政处罚前科,应当从重处罚。罗某某、周某某、冉某某均有两次行政处罚前科,唐某某有一次行政处罚前科,量刑时予以考虑。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罗某某、唐某某、王某、冉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周某某、谢某某、林萌某、胡某某、林某某、何某某、张某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均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周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可决定对其宣告缓刑。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7)YHXS0156档案编写】